业主装修时关闭露台,在封闭玻璃上建玻璃房,擅自将绿地改造成亭子,违反《业主临时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拆迁诉讼。最近,松江区法院一审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杨先生在松江的一个社区买了一栋新的联排别墅。为了让家人舒适地生活,杨先生精心装饰,花费了很多钱。他不仅把房间布置得温暖、舒适、宏伟,而且关闭了南面的二楼露台和三楼阳台。为了利用更多的空间,他关闭了北面的阳台,并在封闭的玻璃上建造了另一个阳光房。看到房子靠近社区的墙,杨先生突发奇想,改造了一个古老的全木亭子,准备夏天享受凉爽,冬天休息。
随着装修的完成,当杨先生准备入住享受劳动成果时,他收到了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他在限期内拆除封闭的二楼露台、三楼建造的阳光房和亭子。因此,双方无法争论。后来,物业公司根据《业主临时管理条例》和相应的入住文件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杨先生在法庭上解释说,首先,封闭阳台是出于安全考虑,封闭阳台的风格与原来基本一致,对其他业主没有影响。第二,物业公司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直到今天才起诉,这被视为被告的默认封闭阳台。第三,杨先生签署的《业主临时管理条例》和《特别通知》等文件均为格式合同,限制了小业主的专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拆除相关的封闭阳台和亭子。
【以案说】
问题一:物业公司起诉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相关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进行维护、维护、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管理规定,妨碍物业服务和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制止违反管理规定,甚至起诉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2:物业公司的主张是否不适当限制业主的所有权?
答:业主对房屋装修系所有权行使的一种形式,但是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占用绿地。但杨先生不仅违反规约擅自封闭,还在封闭的阳台上再行违章搭建,甚至占用本属所有业主共有的绿地私自建造凉亭,已明显违反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要求拆除与法有据。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妨碍物业服务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权、消除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业主行使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