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买的新房子已经交工了装修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比较,赵先生终于选择了一个装修公司,并签订了43200元的装修合同。合同规定,装修公司应承包工作和材料,并同意瓷砖、腻子粉和乳胶漆的品牌。 装饰公司于8月17日开始施工。8月19日,赵先生去检查瓷砖是否平整,发现厨房里的瓷砖包装箱不是原来约定的品牌。赵先生立即找到了一家装饰公司。装饰公司表示,他将赵先生的瓷砖与其他客户的瓷砖混淆,并将负责重新购买和铺设赵先生。 8月21日,赵先生发现瓷砖仍然不是原来约定的品牌,装饰公司表示,这些瓷砖比原来约定的品牌要好,价格也很便宜。赵先生不高兴,合同应该怎么做,如何随时改变?赵先生要求装修公司解除合同,除非合同,装修公司说可以重新更换,但赵先生也必须承担部分费用。赵先生认为装修公司先错了,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双方不能争论,装修暂时停止。 8月23日,赵先生向滨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赵先生提供了当时签订的合同和装饰公司购买的瓷砖外包装箱。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未依法或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经营者自身其他原因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赵先生提前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意了瓷砖的品牌,但在装饰过程中,装饰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使用的地砖与约定不同。最后,装饰公司赔偿赵先生300元,并同意装饰公司按照合同完成赵先生家的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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