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范某和徐某达到宏达装修公司负责人的名字和张签了房子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为张的新房装修,期限为一个月,合同未加盖装修公司公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范和徐多次因质量问题返工,导致工程尚未完成,张想向法院起诉,终止装修合同。但经调查,范和徐所说的宏达装饰公司既没有工商登记,也没有营业执照,张能以范和徐为被告提起诉讼吗?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登记民事活动,或者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情况,宏达装饰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未经工商登记,不是其他组织,但诉讼主体资格不影响范和徐被告资格,两人以装饰公司名义与张签订合同,具体负责组织装修,作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张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范和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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