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8年3月,绍兴县李先生急于装修房屋。他被介绍给木匠刘师傅。双方同意李先生提供装修材料,刘师傅以清理工人的形式承担木工装修业务。
不久后,刘师傅聘请余师傅等人参与李先生的住房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余师傅用手清理圆盘电锯上的锯末,未关闭电源,不小心被锯伤右手,经鉴定为7级残疾。
事故发生后,刘师傅和李先生分别支付了余1000元和1400元,余师傅实际支付了12万元的医疗费用和残疾损失。当赔偿问题无法解决时,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刘师傅和房东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师傅赔偿余额10.77万余元驳回了余师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师傅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家庭卧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居民除自行装修外,还应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个人装修特殊资质要求的个人。
本案中,房东李先生将自家居室装修的木工活部分承包给了无任何资质或个体装饰从业上岗证的人,应当与刘师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余师傅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应对自己受伤负相应的责任,遂依法提出抗诉。
经法院再审,一审民事判决被撤销,刘师傅被命令赔偿余师傅人民币8.2房东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潘杭湖
根据中国司法解释,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和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李先生让刘师傅装饰木匠,应该知道他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目前,由于缺乏房屋装修的相关法律知识,许多房东将合同或口头合同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团队或个人,通常称为装修游击队。一旦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房东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装修过程中,房东应尽量选择具有装修资质的正式公司,并完善合同等相关程序。只有这样,在装修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才能保证其权益。